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16-05-07

标题: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有关问题

4月11日,天津市社保官网公布‘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明确规定了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现有以下问题咨询:

1、本规定没有提到具体生效日期及适用范围,没办法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及怎么执行?

2、对于2015年底前已经是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定点服务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服务到期后怎么办?永久性续签,还是跟新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一样,重新申请?

[附件1]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5-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1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废止。对原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请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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