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史** 提问时间:2016-04-28

标题:劳动工时计算

您好!我在一家做海上工程的公司工作,10年就来到本公司,和公司签订的时标准工时制合同,在出差船码头以及在海上作业期间都是两班倒工作制,也就相当与工作12小时,多出来的工作时间,公司从未给记录过加班工时,我们的加班时间只有记录法定节假日和周末的工时按每天10个小时计算,周末每天按10小时计算,而且公司从未给过工资条,劳动合同也以去劳动局备案为由从未给过。

1.这种记录加班方法违法吗?

2.如果启动法律这些年的加班都能追偿吗?还未离职能追偿几年的?

3.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年底统一结算的,结算只是按照基本工资来发放的?能否追偿?

4.还有就是,我们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绩效+效益绩效。过完年以后公司直接给我们的一个绩效扣除了,近期还要扣除另外一个绩效,我们的劳动合同只约定基本工资,公司的这种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违法?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5-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我局责成工作人员尽快给予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网民提供了维权的途径,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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