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劳动工时计算
您好!我在一家做海上工程的公司工作,10年就来到本公司,和公司签订的时标准工时制合同,在出差船码头以及在海上作业期间都是两班倒工作制,也就相当与工作12小时,多出来的工作时间,公司从未给记录过加班工时,我们的加班时间只有记录法定节假日和周末的工时按每天10个小时计算,周末每天按10小时计算,而且公司从未给过工资条,劳动合同也以去劳动局备案为由从未给过。
1.这种记录加班方法违法吗?
2.如果启动法律这些年的加班都能追偿吗?还未离职能追偿几年的?
3.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年底统一结算的,结算只是按照基本工资来发放的?能否追偿?
4.还有就是,我们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绩效+效益绩效。过完年以后公司直接给我们的一个绩效扣除了,近期还要扣除另外一个绩效,我们的劳动合同只约定基本工资,公司的这种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