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三个月内稽留流产办理生育津贴时非要出具妊娠证明写预产期和办理生育登记
怀孕45天去五中心医院检查确认的怀孕,医生说看不见胎心胎芽不给开妊娠证明呢,70天的时候就胎停育去塘沽妇幼做了流产手术,休假后去三大街社保报生育津贴的时候,社保说我的流产诊断证明、病历本、缴费单据不能证明我怀孕了,可笑,非要我提供妊娠证明和准生证,妊娠证明还要写着预产期的,然后我又去塘沽妇幼补开他们要的妊娠证明,人家医生说只能给我开具人流手术诊断证明,上面也只能写末次例假,不能写预产期,根据我当时做的B超,B超单子上看不出来胎心和胎芽,就算回到做B超那天也不能开妊娠证明,只有确认了孩子有成活的可能性才开妊娠证明,写预产期。医院医生说要么是社保的人业务不精,要么是我们没有讲清楚是稽留流产。可是我已经明确告诉社保了,他们就是非要那个准生证,后来我查了,早就取消准生证这个名称改为生育登记了,试问医院说已经胎死腹中,不能开妊娠证明,社保又非要有妊娠证明和生育登记才可以,我该怎么办?主动放弃自己应得的权益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