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铁路职工,打算购买铁路给职工配售的“津铁泽苑”,其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因名下有公租房信息,第一次审核未通过。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三条《解除合同》第四项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且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请问我的条件现在是否有资格购买“津铁泽苑”房屋。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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