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04-18

标题:为官不为也是变相腐败

市领导好:

2015-2016供热期,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胜利路供热站不提供测温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诉求主题依法可循。三次“引证”回复存在《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不作为行为。

一、维权途径法律依据

依照2010年相继出台《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测温管理办法》和《退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管理办法》、《管理规定》),以及法律赋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必纠责任,依法维权。

二、供热站违法行为事实清晰

1.“因开窗拒测温”行为违法追责

(1)用热户“开窗排烟”行为触犯了哪条法规?

(2)“测温人员”入户后以“开窗”为由,拒测温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四款法规;拒绝“暂歇息,再测温”邀请的断然离开行为更违反了《管理规定》第五条(三)款法规。

2.五次拒入户测温行为知法犯法追责

2016年1月10日申请测温,遭到“开窗记录在案,永不再享受测温待遇”违法拒绝。之后,家人又先后四次申请或求助区一级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入户测温事项,供热站“永不再享受测温待遇”违法行为延续,数次触犯了《管理规定》第五条(三)款法规底线。

三、“入户测温人员”资格确认

临时用工人员是否具备“专业测温”从业资格?入户人即不穿工服,佩标识,也不出示身份证明,可信度、安全性谁来保证?不携带仪器支架,不是手测,又是什么?

四、“引证”回复行政不作为问责

作为负责制定和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三次“引证”回复中存在诸多认知歪曲的为官不作为行为。试问:是谁在规避法律责任?是谁在充当行业“霸王条款”的保护伞?

五、要求供热单位依法退还年度100%采暖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04-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1、您约定16:30测温,供热人员16:00入户,发现其开窗造假,室内空气清新,夫妇2人身穿棉服等待,另其母也住同楼,造成其误开,被供热站发现,所以不为其测温是正确的。2、供热站相关人员曾2次入户抽测,其家中无人,再次约时间供热站不同意。3、供热站测温员入户后,没有测温,不存在手测、没有证书等一切违法行为。4、常年来您周围的邻居及所属小区供热情况正常,居民对供热效果满意。供热相关人员已与您反复沟通,但您不认可无法调解,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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