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4-13

标题: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我是西于庄棚户区改造的居民,住房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孙家菜园51号3门4—1—2,企业产平房。2016年3月13日我无意中发现其房本登记的厨房面积扩大了一倍,拆迁小组答复按房本登记进行拆迁补偿,面积大小与拆迁办无关,不服可以司法诉讼。我于2016年3月14日向拆迁总指信访递交了书面材料要求重新审核,可是经过了20个工作日,直到4月12日我电话询问此事才被告知,企业原底档没错,不予纠正。我要求信访能提供核实的底档和书面答复材料,均被驳回,称没有这项义务,只负责上传下达,同时将我推回拆迁小组,并不保证会有书面答复。我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答疑:(1)为什么实际房屋建筑仅用目测就可以看出与房本证载严重不符; (2)企业产房屋的职能管辖部门是否出现监管不力呢?这种情况是否还存在于别处呢?国家土地岂容无故占有和流失呢?(3)改造项目中出现这种不应出现的问题,折射出改造过程中有漏洞存在,有不严谨之处存在。 “一把尺量到底”难道仅仅是宣传口号吗?公平、公正、公开何在?群众的利益由谁来保障呢?我不仅为国家资金被任意流失而心痛,也为拆迁的公开透明度而深深担忧。在进行司法诉讼进行维权之前,我仍抱着一线希望向有关部门申诉,希望能得到合理合情的解答,还我公道,以正视听。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04-14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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