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网友:
您好,关于转制院所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市里已有明确规定,现将有关规定摘录给您,供参考,并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津政发〔2008〕32号)文件规定,对转制前退休人员事业待遇作如下调整:
1.调整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要求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原市属72家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
2.调整待遇:“转制前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事业单位标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3.调整时间:“上述调整从2008年1月起执行” 。
4.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按照转制时科研机构的性质和原有资金渠道解决。即: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机构,在原退库经费中解决,不再增加新的预算;由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机构,由市科委统筹安排资金解决;原为自收自支的转制科研机构,由转制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5.困难解决:“转制科研机构落实上述待遇,资金有困难的,由其所隶属的(总)公司、集团或上级单位帮助解决”。
2015年12月16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机关职工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综[2015]241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15]345号)两个文件均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