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单位违反劳动法 个人寻求帮助
我自2015年1月入职明喆物业(天津市津南区261号胸科医院项目)从事陪检工作,在试工三天后被迫签写了一份半年内放弃劳工保险的协议书,终于熬过半年后,我向物业追问保险事宜,可物业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迫不得已才在2015年10月同意开始给我上保险(也就是在我工作第十个月才开始),却只有五险,没有公积金,并且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份空白合同。 最近我翻看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才明白,明喆物业部不给上保险,强迫劳动者签订不上保险协议书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也带动了我一起犯法。 不缴纳社会保险,不但是劳动者的损失,也给国家的财政带来巨大损失,而明喆物业却胆大妄为,违规违法,为了牟取个人最大利益而不择手段,最大限度的压榨劳动者的血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7)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政策性),第三十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必须缴纳的。 自2015年1月至今,明喆物业所发的工资都是按照天津市最低公工资标准下发的,但工作时间是每周六天,每天8个小时,按照1850元计算,每小时工资不足10.6元。 2015年的防暑降温费和煤火费也都没有下发到位。 根据以上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请上级领导帮助我 一, 要求明喆物业补足缴存我在2015年1月——9月社会保险。 二, 补足缴存2015年1月——2016年4月住房公积金。 三, 每周末多工作的一天按照双倍工资标准补给。 四, 补给2015年全年防暑降温费 ,煤火费。 由于明喆物业不给我工资条,不给劳工合同,我只有银行的流水,所以无法向仲裁提供有利证据,实在是走投无路,只有请求上级领导的帮助。 相信领导能够为我这么一个小老百姓说句公道的话,并且排忧解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