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的说明
事件简介:英力科技集团公司于2016年1月进行了转让,由外企转成了私企,法定代表人由美国人变更为马士新,直到2016年3月1日,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才知悉,2016年3月2日马士新总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制定了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合理制度,包括降薪、停缴社会保险、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强制加班不让休息等,包括我在内的三个人发表了看法,提出了异议,但均被马士新总经理否定或者拒绝回答,具体违反法律条款如下:
1、马士新总经理在公司转让过程中作为公司的承继者,没有履行原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员工月薪标准3200元/月,含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全额1278.05元由自己全部承担,实发工资只有1921.95元,远远低于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每月只允许休息两天,超过两天需要请假扣工,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4、2016年3月2日会议上,部分员工对新制定的工资标准不满意,对于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允许休息,更没有所谓的加班费等事项,个别员工提出了异议,但马士新总经理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双方协商不一致,劳动合同未发生变更,但3月份的工资依然按照新制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于这是一家家族式企业,很多中层以上干部都是他家自己人或者直属亲戚,所以,他们都不发表意见,只有少数人发表不同意的看法,包括我在内,因为我发表的几点意见可能是比较尖锐吧?刺激到他了,对我态度非常恶劣,让我爱去哪告去哪告,在接下来的几天里给我“穿小鞋”,让我去他的另一个公司京津农药厂干活,我去了以后发现那里的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刺激性气味儿非常大,还有国家目前明令禁止生产的甲拌磷在包装,我感觉这环境肯定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所以,被我拒绝了,我没有服从他们的分配,再后来,他就以我不服从分配为由电话通知我被开除了,也没有给我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且还将我二、三月份工资克扣,至今未发放。
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也不是法盲,我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相信人民政府是讲公道的,能够帮助老百姓,帮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解决问题,办实事,在这里我提前感谢您们,感谢我的父母官们。
我有以下几点请求:
1、他非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我在这个公司工作13年了,社会保险从2008年才给我缴纳,我要求补齐公司未给我缴纳的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克扣我的2016年2-3月份工资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其发放给我,并支付我补偿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另外,之前公司正常生产时,工资标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周六日加班费30元每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0元每天,每周只休息1天,2010年以前每月才能休息2天,我恳请政府相关部门帮助我拿到我应该得到的补偿,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开公正的,我相信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我更相信我的父母官能够秉公执法,公证做事,替我找回公道,再次谢谢您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