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6-03-30

标题:同楼居民不同意首层住宅改商用这个执照是怎么批下来的?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万科四季雅园小区1号楼1门101室,刘杰(执照见附件)。本来是住宅现在改为商用了,同楼的居民根本不同意,这个执照是怎么批下来的,国家的规定是废纸么?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i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附件1]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6-03-31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知悉,并记录转呈至天津市市场委办公室,请等待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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