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武清区房管局十分重视,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于2016年4月4日向物业公司去电,称电动车(黄色)在车棚存放时丢失,并报警到派出所备案。后续调查监控录像,因物业公司不确定是什么样式的电动车,请您到物业查看录像,但您并未确认。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请您及时与报案派出所联系,咨询处理进程,物业公司会积极协助相关工作。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