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6-03-28

标题:关于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武清区崔黄口镇政府用地需求,需租用津蓟铁路两侧基本农田用地,进行绿化,目前村委会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租用协议,租期约12年。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1、合同签订后土地性质是否改变,租用协议到期后土地是否扔归村委会集体所有(村小队);2、目前地上种植小麦已被铲除,镇政府对青苗补助为400元每亩,是否符合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4〕36号。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04-15 是否超时:否

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陈*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相关问题,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已于4月15日电话 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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