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袁** 提问时间:2016-03-14

标题:维权

北方网的编辑的同志您好,前两天我的孩子跟其中专同学去登瀛楼和平区店应聘服务员,当时签订完三个月的合同同时缴纳所谓服装费每人四百元人民币;经理让两孩子背酒水单限期两天。由于孩子没有完全背下,经理未让孩子参加岗前培训。因实习时间有限,两孩子跟经理几次要求,均被拒绝。后孩子不想在这样耽误时间与经理提出不想在那打工了。经理拒绝退还他俩的服装费用。因孩子们住在大港油田,去应聘来回都是乘坐公交车,饭店方也没有提供任何食宿。这样就把孩子去打工的钱收取,我想是不是太过分了。期间我还跟他们饭态度很是恶略,店沟通过,只是接电话的姐姐根本就不承认有这回事,那我们孩子手中的合同又是哪来的呢?

[附件1]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6-03-15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知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建议您将该情况向劳动局进行反映,劳动局联系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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