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维权
北方网的编辑的同志您好,前两天我的孩子跟其中专同学去登瀛楼和平区店应聘服务员,当时签订完三个月的合同同时缴纳所谓服装费每人四百元人民币;经理让两孩子背酒水单限期两天。由于孩子没有完全背下,经理未让孩子参加岗前培训。因实习时间有限,两孩子跟经理几次要求,均被拒绝。后孩子不想在这样耽误时间与经理提出不想在那打工了。经理拒绝退还他俩的服装费用。因孩子们住在大港油田,去应聘来回都是乘坐公交车,饭店方也没有提供任何食宿。这样就把孩子去打工的钱收取,我想是不是太过分了。期间我还跟他们饭态度很是恶略,店沟通过,只是接电话的姐姐根本就不承认有这回事,那我们孩子手中的合同又是哪来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