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人事登记未变更,履历沦为断头崖。
2013年我通过天津市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为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科员。因为该单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我的编制是参公编制。2015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执法改革的有关精神,我接受分配到河北区某街道办事处任职。我的人事关系在街道办事处、薪金由街道办事处按财政规定发放、街道是我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我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是《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执法证件上的执法区域是该街道的辖区。从人、财、职的角度看,我怎么也与原单位即执法局再无瓜葛。但是,街道办事处至今没有对我进行公务员登记,人事档案中仍是原来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任职机关还是城管执法局,倘若没有记载任职街道办事处的认识登记表,我们就是在执法局任职,接受街办事处领导管理、执行街道相关职权的境地。有谁会确认我们在办事处工作的履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街道办事处作为县处级政府机关,我们是她的正式在编公职人员,可在编制上对我们进行区别对待,实有歧视之嫌,令人费解。因此,我们恳请主管领导明察、矫正。让我们更加踏心工作,安心奉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