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03-07

标题:户口在天津养老保险不能转入问题

领导:您好!

我母亲1968年生人于2005年7月在河南老家参加社保,2008年户口转入天津,2009年在天津社保部门参加社保时,被告知年龄超过40岁不能以个人形式进行缴纳,2014年听说相关政策允许四十岁以上女性可以在津办理社保转移和缴纳,于是到天津市社保局办理,办件员告知需要在津补缴09年至今社保费才能办理,但是2005年至今我们在河南每年都已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重新补缴岂不重新收费,请求书记帮忙解决。

2015年11月3日我拨打了社保局公仆接待电话,在电话中我把我们的具体情况和接待人员说明,接待人员直接回答我:“这种情况办不了”。我问为什么?他说:“我们也是有规定的,你们河南属于违规缴费”。我不知道我们违法哪条规定说我们违规缴费。

据天津市社保局说像我们这种情况河北省、沈阳市等地的都能办,我们南的不能办。我想知道为什么就我们河南的不能办。

我们相信政府,相信咱们的社会社会保障。从2005年至今我们已缴纳社保十一年,这么多年的费用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现在户口在天津这边,保险关系却还在河南,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希望领导给予帮助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3-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跨省市保险关系转移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及人力社保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腾琨母亲2008年户籍转入天津,2008年以后在原户籍河南参保缴费至今,属于跨户籍地就业参保,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可以继续就业参保,待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时间,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如果确定待遇领取地天津,可以办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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