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延长供暖期限的建议
每年11月15日至转年3月15日点火取暖或供暖,是很久以前对各单位的规定,各家各户什么时候点火取暖是不受这个规定限制的。现在是集中供暖,将过去对单位的规定扩大到各家各户,就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过去当天气较冷但又不在取暖期限内的时候,居民可以点煤球炉子。未退休的人员即使在单位挨了8小时的冻,回到家还可以享受温暖。老年人和婴幼儿,则可以在家24小时享受温暖。而现在是集中供暖,各家各户不再点煤球炉子,当天气较冷但又不在取暖期限内的时候,不管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婴幼儿或病人,大家都只能挨冻,而且这个时期又恰恰是婴幼儿和老年人疾病多发期。我国现在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家鼓励生育二孩。这个供暖规定无论是用人道主义原则还是用小康社会的标准来衡量,都是应该调整的。建议将供暖期限定为每年11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请决策者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