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卖一买一改善唯一住房却按二套收契税
我于15年5月11日将梅厂福源小区唯一住房与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7月25日前买家已交契税,购房款也由按揭银行打到了武清区房管局监管账户。随后我于7月28日(签合同)买了远洋香奈122平米期房,而在房管局地税局窗口交契税时要求我按第二套房交3%契税,原因是我签远洋期房合同时买家还未领取房产证(领取时间为7月31日)。我认为这种情况要我按3%交契税严重不合理,应该按首套房1.5%收契税(两者相差1.5万元)。一则7月28日签远洋合同时卖梅厂房的一切法律程序已走完,不能因为买家迟领两天房产证,就要求我按二套房交契税;二则卖与买两个过程中应以同一时间点界定(或签合同时间、或交契税时间、或领取房产证时间),哪一个时间点我都不存在二套房问题,何来按二套房交契税。总之,我卖一卖一改善住房,却按3%交税,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政府不能与民争利,望我的问题能得到合理解释并解决,退还多交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