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3-01

标题:卖一买一改善唯一住房却按二套收契税

我于15年5月11日将梅厂福源小区唯一住房与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7月25日前买家已交契税,购房款也由按揭银行打到了武清区房管局监管账户。随后我于7月28日(签合同)买了远洋香奈122平米期房,而在房管局地税局窗口交契税时要求我按第二套房交3%契税,原因是我签远洋期房合同时买家还未领取房产证(领取时间为7月31日)。我认为这种情况要我按3%交契税严重不合理,应该按首套房1.5%收契税(两者相差1.5万元)。一则7月28日签远洋合同时卖梅厂房的一切法律程序已走完,不能因为买家迟领两天房产证,就要求我按二套房交契税;二则卖与买两个过程中应以同一时间点界定(或签合同时间、或交契税时间、或领取房产证时间),哪一个时间点我都不存在二套房问题,何来按二套房交契税。总之,我卖一卖一改善住房,却按3%交税,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政府不能与民争利,望我的问题能得到合理解释并解决,退还多交契税。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03-0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相关规定,登记程序一般包括:(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五)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经查询,您将福源公寓的房产交易给他人的办件审定(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您与悦轩(天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您签订新房产买卖合同时并未完成其福源公寓的房产的过户流程,按照当时政策需缴纳契税税率为3%。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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