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2-29

标题:社保的产假政策与卫计委的产假政策不一致

2016年,国家鼓励生育,天津市政府也相应制定了政策,给予128天产假。

但是,天津社保中在2016年7月前,对第一胎依然执行98天产假,晚育的需要申办《独生子女证》才可以给予128天产假,可是卫计委已经不给申办《独生子女证》了。对2016年7月后才执行第一胎128天产假。

社保目前依然执行老政策,卫计委已经执行新政策,社保要独生子女证,卫计委不给办理独生子女证,导致了2016年7月前生育的参保人员只能享有98天的产假。

我的问题是,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互相沟通吗?我们这些在2016年7月前生育的参保人员就享受折扣版的产假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2-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女职工产假的相关规定,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另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2016】)第22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的奖励”。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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