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02-29

标题:再次还原真相,寻求法律保护

市领导好:

对贵单位2016年2月19日做出的 “经核查,供热部门表示,工作人员入户测温时,您家开窗的情况,此行为不符合入户测温规定,所以按照供热条例规定无法为你家进行测温” 最终处理结论表示遗憾,并对以下事项再次提出质疑和问责:

一、对调查处理结论无法让人信服的质疑

1. 事件回放:2015年12月26日下午4:00当测温人员入户时正值家中阳台出现燃烧烟雾开窗排烟(此时仅开了30cm阳台窗)之时,如我们先关闭窗再让测温人员入户是完全可以的,但没有这样做,错在哪里?按照《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温管理办法》第四条(四)规定,请测温人员在家坐休一段时间再测温,遭到拒绝,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2. 2016年1月期间又先后三次(二次由区供热办服务中心人员联系)申请入户测温请求,遭到“永不测温”的回绝,以及贵单位的处理结果,仍以“开窗”事件为由难以服众,请明示“供热条例规定”无法测温的关联性条款?供热站不履行合同行为是否违法?

3. 12月26日入户测温人员为街道办退休帮忙人员非正式专业人员,且未穿工服,未出示工作证及检定证书,并采用手持测温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二、再次问责诉求

1. 在关注民生的大环境下,在十几年寒冷季节中家人都是在身着棉衣裤渡过的生活状态下仍坚持合法合规正常缴纳年度供暖费,却享受不到合同双方应尽的权利和义务,执法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表现让人心寒,法理何在?

2. 再次希望各级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了解事实真相,并依法依规退还本年度100%供热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03-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您与供热部门约定16:30入户测温,供热站工作人员16:00入户时发现您家开着窗户,室内空气清新且您夫妇二人身穿棉服等待;供热站曾2次入户进行抽测,但您家中无人;供热站测温员入户后,并没有进行测温,因此不存在手测、没有证书等一切违法行为;常年来您家邻居及小区供热状况很正常。如您仍不认可,建议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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