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依法调查,依据事实依法再审
申诉人于2005年6月与东丽区人武部一《合同法》签订停薪留职协议,2014年6月3日武装部向申诉人出示被除名决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包括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随附义务,申诉人依法申请复核无果,2014年8月14日武装部才出具维持原决定意见,2014年9月22日、8月25日向两级人力社保部门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申诉,在没做任何调查下决定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提起在申诉
申诉人于2005年6月与东丽区人武部一《合同法》签订停薪留职协议,2014年6月3日武装部向申诉人出示被除名决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包括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随附义务,申诉人依法申请复核无果,2014年8月14日武装部才出具维持原决定意见,2014年9月22日、8月25日向两级人力社保部门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申诉,在没做任何调查下决定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提起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