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16-02-26

标题:请依法调查,依据事实依法再审

申诉人于2005年6月与东丽区人武部一《合同法》签订停薪留职协议,2014年6月3日武装部向申诉人出示被除名决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包括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随附义务,申诉人依法申请复核无果,2014年8月14日武装部才出具维持原决定意见,2014年9月22日、8月25日向两级人力社保部门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申诉,在没做任何调查下决定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提起在申诉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3-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事业单位人员申诉规定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相关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沟通,个人表示满意。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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