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再问取暖费收取
尊敬的领导,之前已经问过关于保利香颂湖交房暖气费的问题,已经得到答复(详见附件),对此表示感谢。就此问题我再进一步描述一下:
2015年10月份,我在保利香颂湖购买一套住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签订了交房通知,上面注明的交房时间是16年1月份,并注明交房时需要交纳物业费、供暖费、装修押金等等。随即在开发商带领下前往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时至今日,由于各方面原因(按开发商的说法,是由于建委多次审批造成银行无法放款)该套住房到目前为止还无法交房。此后多次和开发商沟通后,开发商依然要求按照交房通知日期交纳所有费用。所以,我提出以下质疑:
1.虽然开发商的交房通知注明为16年1月份,但是1月份并不具备交房条件,所谓造成延迟交房的原因作为业主也只能听开发商自圆其说,因为所有的手续都是委托开发商去办理。
2.在开发商无法提供交房交钥匙的前提下,开发商要求按照交房通知的时间交纳所有的物业和取暖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截至到目前,该房屋无法办理入住手续,作为业主未享受任何物业和取暖服务。另外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及《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第十四条 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的相关规定,虽然开发商告知了交房时间,但无法按照告知的交房时间按时交房,并未形成交房的事实,所以在实际交房之前的所有费用应该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