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6-02-23

标题:在职女教师产假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6年 1月1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了生育假延长,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请问在职女教师的产假是不是:

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难产)?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02-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天津市女职工产假相关的政策,即您提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新修改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您的理解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若您仍有疑问,可与武清区人力社保局监察科联系。联系电话:29341610。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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