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注意到有这样一条“在合同期未满时,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公司10000万的培训费",而实际情况是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根本没有所谓的培训费,工作了一年半,合同期2年,现在想辞职,请问合同里面的这条规定合法么,具有法律效率么,需要提供没有培训的证据么?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作出政策解释并告知维权途径,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作出政策解释并告知维权途径,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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