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16-02-01

标题:关于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不合理问题投诉

尊敬的市长先生:

本人问题如下:

1、本人于2012年10月购买商品住房,贷款68万的组合贷(商贷+公积金),当时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68万的全额收取担保费,当时是否合规?是否有有关法律文件支撑?

2、后期大额还款被银行告知,必须公积金和商贷按比例还款,后期政策却更改为可以只换商贷部分,那么对之前的按比例还款是否有补偿?

3、2015年12月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指明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收取公积金担保费,请问之前是否的担保费是否应该退还? 对此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表明是津房置业担保公司的政策,不归他们管理,而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人工电话、投诉电话均打不通,请市领导给一个合规合法的解释;

请有关部门认真对待,不要互相推诿,本人会进一步保留向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国家纪检单位反映此问题的权利。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02-15 是否超时:否

梁**: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2月2日

梁**: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收取担保费相关问题,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已于2月5日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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