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01-30

标题:社保转移后的积分计算问题

尊敬的领导:

我是外地在津务工人员,在2007年至2013年间一直在天津正常缴纳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2014年时因工作关系变动,将社保转移到了武汉,今年再次因工作关系变动将社保重新由武汉转移回天津。因现在要办积分落户,想确认我这种情况,计算社保积分时,2007年至2013年在津缴纳的社保可否给我正常视为落户的积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2-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居住证积分的相关政策并为其提供居住证积分管理窗口的电话24538071,建议向那里的工作人员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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