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01-25

标题:丧葬补助费

您好!我是本市某学校的退休职工,我母亲是离休老干部遗孀,于2015年12月19日去世,我母亲生前无工作单位,原来由我父亲供养,我父亲去世后由我供养,我兄妹两人,妹妹在外地生活,无法供养老人。根据津政发【2008】17号文件《批转市劳动和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月记发。经向单位申请,单位称区里未执行该文件中的此项规定。请问我是否能申请母亲的丧葬补助费?如何办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6-01-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了发放丧葬补助费的相关政策,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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