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01-14

标题:关于暖气费的收取

我于15年10月份购买了保利香颂湖的房子,当时销售说预计交房时间为11月底,办理交房需要交纳当季的全部暖气费,当时想着11月底供暖没几天,也就没说什么了。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办理交房,开发商预计要到16年1月底才能交房,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要求缴纳全部暖气费合理吗?在交房之前房屋和我有关系吗?凭什么让业主承担和业主无关的费用呢?这是什么霸王条款?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6-01-1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即业主应从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交纳供热采暖费,不需要交纳当前供热期全部供热采暖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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