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供热单位已到您家进行维修和测温,您提出现在拆除采暖设施,退回采暖费。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因此,供热单位不能满足您所提出的要求。如您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将根据减免规定进行相应减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