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6-01-09

标题:城市水源贵如金,盗用行为何时休?

在河北区五马路与辰纬路交口有一洗车店存在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盗用时间长、水量大,给国家、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经营损害,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恳请贵单位依职权查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01-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宋**:

您好,经核查,请向水务部门咨询。请您重新选择投递部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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