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策咨询
领导你好!
我是2013年转业到地方工作的部队军转干部,转业时级别:技术九级,兵龄21年。安置到本市某区(不是不敢说,而是说完某区以后,该咨询信息就转到该区答复了,就石沉大海了。)事业单位科员。我以前没有系统学习国家及本市的转业政策,总认为不论哪级政府上级的文件指示都要无条件的落实,但是,有些文件指示根本就不执行。
如果执行,技术九级安置到事业单位就不应该安排科员。
支持文件有《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我想咨询一下区县不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安置政策对吗?天津市政府是不是应该过问以下?
请答复。
支持文件:
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12〕1号
一、二、三、四略
五、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一)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渠道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所需编制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略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安置工作纪律,教育军转安置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