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房管局留房期限的问题
尊敬的住房保障处:
您好!
本人于2013年首次办理过住房补助,当时由于本人没有工作,审批下来的房补为每月540元;随后在外租房两年。
2015年12月,租房协议到期;随后到房管局办理资格证延期的时候被告知需要重新办理(家庭收入不符合);
现在本人正在重新办理全部手续,街道告知房管局只会保留3个月的房子(本人已经在2015.07.08发出的公告中找到我的名字),请问一下,这三个月的计算期限是如何界定?是从我再次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开始计算还是从上一次的租房协议到期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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