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汤** 提问时间:2016-01-06

标题:关于房管局留房期限的问题

尊敬的住房保障处:

您好!

本人于2013年首次办理过住房补助,当时由于本人没有工作,审批下来的房补为每月540元;随后在外租房两年。

2015年12月,租房协议到期;随后到房管局办理资格证延期的时候被告知需要重新办理(家庭收入不符合);

现在本人正在重新办理全部手续,街道告知房管局只会保留3个月的房子(本人已经在2015.07.08发出的公告中找到我的名字),请问一下,这三个月的计算期限是如何界定?是从我再次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开始计算还是从上一次的租房协议到期开始计算?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信件,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01-19 是否超时:否

汤**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月8日

汤**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已于1月12日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