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纪** 提问时间:2015-12-31

标题:取暖费滞纳金

2014——2015年度取暖费未缴纳,请问: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从未缴纳之日起到什么时候结束?是到采暖期结束吗?恳请尽快回音。

顺祝工作人员元旦快乐!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6-01-0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纪**网友:

您好!《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二睛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即: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您缴纳供热费时结束。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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