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策中的弊端袖手旁观
我和朋友在河东买了一套二手房,写的两人名字,我是贷款方(大房本)
现在要出售此房,房管局要求房款只能打入一人的帐户,造成的隐患让我们自行去公证处解决!银行一方已经同意将房款打入双方帐户,只有河东房管局不配合!请问,既然政策写明可以存在共有人,那为何出售时只能讲房款打入一人帐户?房管部门给事情带来的隐患却要让百姓承担,公证如果收钱方拒不打款,还要起诉,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谁能为百姓负责?既然政策可以让房本同时写两个人的名字,为何出售打款时房管局拒绝配合?望相关负责人能体谅百姓的不易,配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