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12-17

标题:关于府上和平开发商在未取得准入证时向业主交付商品房

新房地址:和平区岳阳道与西安道交口合心园。销售许可证:2011-765-002.

用途:住宅。

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开发商交付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交付日期:2015年12月10通知收房,但开发商无法提供准入证。

问:1,开发商目前无法提供准入证,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二条我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开发商准入证办理遥遥无期,担心影响到我的使用,如果我被迫收房后,是否还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拒绝收房和收房后在追诉开发商违约,这两个行为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上有什么区别?

3,开发商为逃避违约责任,在补充条款第四项第四款中注明,准入证与合同交付时间不一致,以准入证下发时间为准,这一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2-21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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