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府上和平开发商在未取得准入证时向业主交付商品房
新房地址:和平区岳阳道与西安道交口合心园。销售许可证:2011-765-002.
用途:住宅。
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开发商交付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交付日期:2015年12月10通知收房,但开发商无法提供准入证。
问:1,开发商目前无法提供准入证,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二条我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开发商准入证办理遥遥无期,担心影响到我的使用,如果我被迫收房后,是否还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拒绝收房和收房后在追诉开发商违约,这两个行为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上有什么区别?
3,开发商为逃避违约责任,在补充条款第四项第四款中注明,准入证与合同交付时间不一致,以准入证下发时间为准,这一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