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12-16

标题: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修正版)是否有效

2015-6-20日市政府废止《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

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请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修正版)是否还执行。

请问请问婴儿身体较弱是否仍然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修正版)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申请哺乳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12-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已明令废止,对于哺乳假,我市目前没有出台新的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2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