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修正版)是否有效
2015-6-20日市政府废止《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
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请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修正版)是否还执行。
请问请问婴儿身体较弱是否仍然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修正版)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申请哺乳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