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5-12-15

标题:文明施工措施费

我单位是通过招标确定的建筑工程公司为我单位建造办公楼并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我单位根据建筑【2005】991号文件向管理单位缴纳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现已按规定由施工单位领取。我单位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将我单位缴纳的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从工程价款中扣除,但施工单位不认可。现咨询:我单位是否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我单位缴纳的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具体的文件规定是什么?望尽快回复为盼。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2-3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居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尊敬的居民:
您好,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提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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