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谷* 提问时间:2015-12-02

标题:生育保险问题

你好,请问公司给员工上的是三项农综险(养老,医疗,工伤)。

1.员工怀孕后的产检费用是自己承担还是公司可以报销一部分?

2.如果员工是大龄产妇,是否可以享受晚育的30天产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员工休晚育的30天假是否合法?

3.平时产检的时间是不是应该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公司要从产假中扣除产假时间是否合法?

4.如果公司统一强制休年假,而该孕妇年假已用完,公司要求提前使用产假,是否合法?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12-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答复内容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人力社保政策,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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