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栗** 提问时间:2015-12-01

标题: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依法为劳动者(栗**)缴纳社会保险费。栗**,2014年3月20日,入职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期限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现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未履行缴费义务,未确保劳动者(栗**)享有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2015年12月1日,星期二。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12-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您反映的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已责成相关部门为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给在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联合办公室投诉。受理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建议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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