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詹** 提问时间:2015-11-30

标题:供热公司推卸责任的投诉

相关负责人,您好!

我是河北区北斗花园9号楼3门202的业主。11月26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我家室内暖气主管突然爆裂,导致屋里被泡。我们找到供热公司,得到的答复是“爆裂管的位置在室内,不在管理范围,不能承担责任。”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 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

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

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支线管道、管件、阀门。

我家是地采暖,暖气管损坏爆裂位置是进入房间的主管,其位置在室内暖气阀门的外侧,爆裂的暖气主管是由室外延伸到屋子里来的,管子无论是规格和尺寸与室外完全一致,与室外管子是一体的,用户根本无法、无权进行更换和管理。该管属于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是供热部门管理范畴。该管之后的阀门、接管、暖气分水器及地下供热管属于户内供热设施,用户方可以进行更换或拆改,才属于用户管理范畴。

我们没有对暖气系统做过任何的修改和变动。暖气爆裂管是由室外延伸的室内输送供热源的主管,是户内共用管道。供热公司依据什么不承担责任?希望有关领导重视,责令有关部门承担起应该且必须承担的责任!期盼回复,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2-1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詹**: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

尊敬的詹**: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供热单位已与您解释相关政策,如不认可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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