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5-11-25

标题:产假期间为何扣押工资

我是2015年10月11日休的产假,因为大龄单位给了我四个月的产假,单位承诺休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我单位每月12日发工资可到了日子却没给我工资。因此我找到公司理论,公司却答复我说工资先暂时扣下,等休完产假把产前检查和住院期间的费用单子一起拿来,公司会申请生育津贴,然后公司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比较一下,哪个费用高再支付给我。我觉得这样做不合理,我现在生活很困难,生活来源没有保障,而且对孩子花费的费用很高的。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合不合理,有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该怎么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11-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工资支付等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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