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江** 提问时间:2015-11-24

标题:塘沽开发区提前、延后供热非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办公室吊销供热许可证:(一)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的;

根据以上规定,塘沽开发区每年11月1日供热和3月30日停止供热属于违法规定的,应该得到纠正。首先这对其他居民就不公平,另外提前供热产生的空气污染是该地区全民受害,供热福利却只有部分公民得到益处,请政府给与答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2-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尊敬的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供热相关部门已与您沟通,详细解释了相关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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