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塘沽开发区提前、延后供热非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办公室吊销供热许可证:(一)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的;
根据以上规定,塘沽开发区每年11月1日供热和3月30日停止供热属于违法规定的,应该得到纠正。首先这对其他居民就不公平,另外提前供热产生的空气污染是该地区全民受害,供热福利却只有部分公民得到益处,请政府给与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