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质保期内房屋漏水,开发商推卸责任
我家于2012年7月3日与天津首创新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香雪苑16-1-2802),该房屋于2014年1月4日交付。交付同时,开发商签发了《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保证书第六项规定:本住宅交付使用后,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凡有以下工程质量缺陷,本公司按如下期限免费保修。
1、供热或供冷系统,保修期至2015年12月24日;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保修期至2015年12月24日;
3、……(以下条款与本次事件无关,在此不再赘述)
2015年11月21日,2702、2602业主在发现厨房滴水后向物业(金网络物业)报修,物业于2015年11月22日告知我此事,我于当天前往香雪苑,打开房门后发现房屋地面积蓄大量水。
注:该处房屋未毛坯未装修,即未对屋内设施、管线做改动。
随后,我与爱人对房屋内积水进行了排除,并简单检查了自来水管及暖气挂片的进出水口,均未发现有滴漏现象。
根据质量保证书的规定(第六条),我对物业公司提出,联系开发商,由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检修,确定漏水部位并进行修缮,并对楼下业主可能的损失进行赔偿。
物业一位姓周的经理却说,质保期已过,让我们自行修理,或付费后她来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在我拿出质保书后,又改口说,开发商已经将供热移交给双港供热站,由供热站进行维修。而供热站说对于新房,他们只对前两个供热季的维保负责,即截止至2015年3月15日,超过该日期,则只对屋外的供暖系统负责,屋内的供暖故障不在他们的服务范围内。
1、在未到质保期的情况下,开发商将供热系统移交供热站是否合法?是否电气管线、给排水等也存在这种未到质保期就移交的情况?
2、即使这种移交是合法的,开发商的质保期与供热站的维保期不一致,造成的业主实际质保期缩短,权益受损由谁赔付?
3、在未确定漏水点,无法确定是供热还是供水问题的情况下,开发商让我们直接和供热站联系,推卸责任
4、开发商要我们自己联系司法机构对我家即楼下业主的房屋做漏水即损失鉴定,如果是供热系统造成的漏水,由供热站对楼下住户进行赔偿,是否合法?
诉求:
1、开发商依照质量保证书承担起房屋的保修责任;
2、对此次漏水引起的房屋受损,及楼下各业主的电气、装修、家具等损失负责,进行赔付;
3、因房屋浸水,是否会对房屋质量造成影响,无法目测确定,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房须为有资质的机构。如房屋受损严重,开发商对房屋减损值部分进行补偿;如房屋已不适合居住,由开放商按照同等房屋的市值回购该处房产,鉴定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