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进行中远期交易市场系列活动
根据(国办发〔2012〕37号)第一点中“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明确表述。可确定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被举报人(以下简称德裕金号)所开展业务为“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
德裕金号违反(国发〔2011〕38号)“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规定;
违反(商务部2010年2月“国六条”)“ 保障资金安全。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的规定;违反(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中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十一条第二点“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十八条。恳请监管委领导们重视,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德裕金号是否合法现货经营,并请依法予以查处,协助我全额拿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