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5-11-21

标题:建议领导考虑在采暖期中提前到11月1日,滞后到3月31日供气

尊敬的领导:建议每年的采暖期提前到11月1日,滞后到3月31日,请把这条建议反馈到市里有关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由制定政策的人们研究研究。现在天津的广大市民都亲身感觉到供暖期前后这段日子确实很难受,冷的受不了。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政府引导消费的一个契机,供暖就是一个商品,现在既然有这个市场需求,为什么不开发呢?现在是市场经济,要搞活市场,而不是逆而行之。请各位领导向上呼吁一下,而不是由供热部门来向百姓解释,恳请领导上心。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2-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赵**: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尊敬的赵**: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提出,“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供热部门已与您电话联系进行解释,基于您所提建议将会逐级反映,待供热条例修订时加以考虑。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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