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程** 提问时间:2015-11-18

标题:关于城镇保险不给报销

本人是红桥区西于庄居民,之前上的是城镇保险,就是一年80.或310那种。其中里面有个生育险,我于2014年12月23号在总医院剖腹产生孩子。因是年底生的,我是于15年9月去街道报销。但得到回复是过期不给报。我想了解。有这个说法么。如果有,为什么我在上保险时负责人没有提示说明呢。当时是说1800元是到医院时时划扣的,但总医院拒绝划钱,说后面可直接报销。因为生完宝宝没有时间,所以我9月去报。我又去了红桥社保咨询,那里的负责人都没有听过这个过期的问题,我向对方说明原因后,对方说有个延时申报,可以让街道向区里申报等,让我咨询街道,对于街道那种态度,及不负责的人来说,我只能来这里反应,希望得到相关的帮助。我就是没有工作才自己上的这个保险,1800元加550的费用都没有给我报销。对于我这个没有工作的人来说是一笔不少的钱数了,而且我上了保险为什么不给报。过期时限在哪里有提示文字。希望得到政府帮助我该如何报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11-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查,程**是红桥区西于庄街参保居民,该参保人2014年3月怀孕,2014年6月17日在社区医院办理了妊娠登记,2014年12月23日在总医院住院,行剖腹产生育,因当时总医院拒绝为其刷卡联网结算,导致本次住院医疗费现金垫付。该参保人于2015年9月到所属街道咨询该费用的申报事宜,街道接待人员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应在次年3月31日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误认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也参照此规定执行,因此,告之该费用已过期,不能正常录入受理。

红桥社保分中心接到网民反映后,及时与所属街道经办人和程**进行了电话联系了解到上述情况。按照现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经办程序,对城乡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未设定期限。针对街道不能正常录入此费用的情况,分中心在系统查询了该参保人的待遇登记情况,发现该参保人生产后,未补办生育保险住院登记,导致街道无生育住院信息而不能正常录入。鉴于此情况,分中心已于20日13点47分,电话通知该参保人,告之需要补办住院登记手续,尽快携带住院证、生育服务证、妊娠登记表、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分中心医险科办理,而后将本次住院的垫付费用交所属街道申报。

鉴于红桥分中心积极与街道联系处理此问题的态度,参保人表示感谢,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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