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江* 提问时间:2015-11-14

标题:这个供暖政策是真是假?要是真的为什么不执行呢?

现在网上流传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延长供暖时间,即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自2014年起实施,不知是真是假啊?要是真的为什么不实施呢?

[附件1]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1-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江*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如果供热期间您家供热温度不达标,可及时反映,我们将责成供热单位帮您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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