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魏** 提问时间:2015-11-13

标题: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本人2015年3月19日向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反映该局监管辖区“天津市河西区同善大光明眼镜加盟店”售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玳瑁眼镜”并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案件,直至今日本人未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关于该举报的任何回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本人从举报该事项至今日8月有余,该局并未向本人告知举报案件是否受理以及调查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同样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请你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5-11-17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知悉,请将该情况向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监察科进行反映,联系电话:2836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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