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供热时间,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目前供热系统处于调试期,从供热锅炉点火升温,到居民家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需要一段时间的调试过程。个别供热单位供热辐射面积广,循环周期会更长。另外,供热前室内温度低,墙壁凉,暖气管散发出的热量首先要被墙壁吸收掉,等到墙壁达到热饱和状态,室内才会感觉温暖。在此期间,请居民耐心等待。进入正式采暖季后,如果家中供热温度仍不达标,可直接与供热单位联系,只要群众遇到供热问题,服务人员都会立即到场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建委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