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5-11-12

标题:关于天津市供热时间的问题

最近天津气温降低,市民普遍关注何时供暖,供热部门答复按照天津市供热条例应于11月15日开始,但是最近无意之中发现一则新闻,请重点看新闻最后一句话,请问这话说的是事实吗:

新华网天津频道10月30日电(记者张建新 吴刚) 记者从29日召开的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天津市将延长供热期,全市供热将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启动至2014年3月31日终止。

根据2010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15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天津市民对生活舒适度要求的逐步提高,社会上对延长供热期的呼声增加,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相关建设和提案。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志强表示,为提高冬季采暖期舒适度,对今年的供热期进行了调整,并将从2014年起,正式将供热期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1-1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如果11月15日您家供热温度不达标,可及时反映,我们将责成供热单位帮您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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