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11-11

标题:咨询2015年供暖时间起止问题

我不知道应该 咨询哪个部门,请不要再用时间和温度才推脱人民官员的职责,请有关部速速解决,别把百姓都当傻子,如果本市解决不了,还可以用别的方式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谢谢,

希望你们真正的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而不是敷衍行事,好人有好报。。。。

[附件1]

[附件2]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11-1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如果11月15日您家供热温度不达标,可及时反映,我们将责成供热单位帮您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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